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这已经是普遍的司法惯例。
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挽救婚姻,避免家庭破裂。因此,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至少在六个月以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这仍是普遍的司法惯例。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般会以什么原因进行判决?关于这一点,综合许多的案例,从判决书中的内容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陈述的理由,大多是下面这几个:
一、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
原告是第二起诉离婚,表明原告已无挽留婚姻的愿望,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这一点是大多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理由。
二、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
第一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正常情况下,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原告最快也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避免冲动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只能表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的。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
比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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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诉称:
2013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26日生下小孩曹某甲。小孩出生至今,一直与原告生活,并由原告独力承担抚养义务,被告从未关心、照顾小孩,小孩与原告继续生活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
婚后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双方依旧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如此,双方夫妻关系可谓有名无实。原告曹某某曾于2017年6月在法院起诉徐某某要求离婚,法院在2017年8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原告于2018年4月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有法定情形时,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双方均确认自2016年4月17日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而法院在2017年8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无改进,反而一直分居至今,且曹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