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0年9月女儿李某某出生。1991年3月张某夫妇全家离开原籍,前往外地生活,3年后全家又搬到镇江新区生活。2009年双方经协商,李某去外地工作。从此以后,李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每年过春节时回镇江新区的家中与张某共同生活。2013年春节,李某没有返回镇江新区家中。近日,原告张某向开发区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张某提出疑问:《婚姻法》不是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的么?
办案法官表示,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就必然判离婚,这种想法存在一定的误解。我国《婚姻法》里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这里的“分居”是有条件的: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再次,即使是双方满足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本案中,综观张某和李某的婚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所以不能简单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