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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儿名字购买房产,父母起诉女儿办过户获支持

日期:2019-10-14作者: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张灵(化名)的父母,二人均系外籍华人,张灵生活在北京。张灵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的住房,张先生与王女士称该房系其二人购买,要求张灵办理过户手续。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张先生与王女士诉称,二人意欲购房养老,但因外籍华人身份无法购买相中的海淀区某房产,故其借用大女儿张灵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价款进行装修。办理房产证时,登记在张灵名下。二人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小女儿名字时,张灵却称该房屋系其自己所有,不应受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安排。


被告张灵辩称,其意欲购买海淀区某房产时,发现资金不足,故向其父母张先生与王女士借款,张先生与王女士对此予以了支持。张灵同时表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义务,其愿意让父母来住该房屋,但对原属于她的房屋房产证增加其妹妹名字,其认为这是不适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购房款交纳情况、房屋使用情况、装修情况、相关票据持有情况等证据,该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出资购买,其女儿张灵只是名义上的购买人,故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张先生与王女士符合过户条件,故对于张先生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释法】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原则上,房屋的房产权属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登记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该房屋仍属于借名人名下。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借名人应当提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以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存在借名登记约定。


【法官提示】

“借名买房”现象因限购令等政策的出台在当前社会成为较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原则上,我们应当避免这种买房模式的出现,直接与具有资质的开发商、中介公司签署买房合同,减少争议发生,更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若必须通过借别人名买房时,一定要保留好能证明确实存在借名登记行为的证据,双方可以签署协议、保留转款证据等方式,在办理房屋产权之后,尽快过户至借名人名下,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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