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众所周知,宅基地是针对农村居民特有的一项土地政策,土地属于整个村集体,每户村民都有资格得到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正是基于宅基地的这一性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随意买卖,在宅基地自建房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宅基地不同于其他财产可以共同分配。日前,寿光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及宅基地置换的房屋离婚分配案件。
该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双方于2000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深化,2018年5月份,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而此时,双方共同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已由原告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变成改造房屋分配到户,宅基地置换分得12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楼房各一套,45平方米车库一处,建筑价格(开发商给村集体组织的报价)为1900元/平方米。
被告肖某主张,原、被告对原宅基地享有居住的权利,由相应宅基地换得的楼房被告亦应该享有居住权,现在被告没有地方居住,原告应该出资给被告租房居住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就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对该宅基地置换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按照常理,被告肖某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原告家里对双方都不方便,原告折价支付被告现金比较合适。因宅基地房屋无法评估价值,按照建筑价格1900元/平方及有居住权的人口计算,数额为10.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该房屋,导致该房屋的价值无法确切评估,故按照建筑价格,居住人口,适当一次性对另一方进行补助较为合理,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