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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19-11-07作者: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部分财产,或者因某种原因漏判、漏审了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这种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3、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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