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3)”,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财产登记以当事人的名义支付首付,离婚财产向登记方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财产的分割受法律管辖。未偿还贷款是财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财产分割时另一方需要得到赔偿。当然,根据协议的优先权原则,如果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离婚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在实践中,房屋往往由双方购买,财产以妇女的名义登记,以取悦妇女。登记方认定另一方出资是赠与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只能请求分割财产,否则可能持续。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婚前当事人已全额缴纳房屋费用,并取得了财产证明。毫无疑问,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分割为离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