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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离婚律师判决离婚后的执行注意事项

日期:2019-12-10作者: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第一,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改变或撤销。如果有差错,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其次,这是强制性的。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义务根据判决执行判决,双方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

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㈠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㈣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㈤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于申请执行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如果双方或一方是公民,则一年,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有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应当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各执行期的最后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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