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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双方有必要进行经济互助吗?

日期:2020-03-02作者: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双方有必要进行经济互助吗?离婚当事人相互进行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包括:

首先,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在生活上确实有困难,凭着自己的力量又暂时无法解决的人;其次,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入都顾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即使前项成立,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帮助。比如,一方生活虽暂时困难但还年轻有劳动力,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等。


再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可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最后,经济帮助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给有困难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短期行为,一旦受帮助的一方生活条件发生变化,生活不再困难,对方即行终止给付。例如,在经济帮助的执行期间,一方另行结婚。再如,原订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一方也不得以不再婚为由,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


应当指出的是夫妻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所进行经济帮助性质,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补助,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担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的区别。法院既然已经判决你们离婚,这就意味着原夫妻关系不复存在,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亦随之消失,各方都不能再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要求对方像原夫妻关系存在那样长期尽扶养的责任。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惶惶不可终日,以致影响工作、学习。


从法律上说,如果一审、二审不是错判的话,她的申诉不止的行为是徒劳的。司法机关不会对这种有劳动能力而又好逸恶劳的人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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