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1、婚前不了解,婚后无感情。
婚前相互了解程度不够大都是一上世纪初的婚姻家庭问题,现代离婚的原因之一仍然与婚前了解不够有关并占有较大的比重。很多结婚者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婚前双方一般都能克制自己的缺点,使对方产生一种较为理想的性格感觉。当婚姻关系成为事实,有了孩子且家庭生活比较稳定以后,双方或一方很快就会无顾忌地把婚前被勉强压抑的缺点表现出来。当婚姻的新鲜感过去之后,一方或双方就可能因对方的不良性格特点而感到失望,当一方的性格习惯给另一方造成伤害时,双方必然会产生矛盾。当劝说和批评不产生作用时,就会用指责方式要求对方改正。如果一方或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另一方的要求时,就有可能使矛盾变成冲突,其中一部分家庭的矛盾就可能产生婚姻冲突,并导致一些婚姻关系的破裂。
2、因性格差异或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人与人之间有性格差异,夫妻之间需要性格相融,这对于婚姻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因性格不合者离婚,是我国离婚原因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现代青年人大都是独生子女,争强好胜、自私、冷漠、遇事愿意争执、对个人利益看得较重等个性特点极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如果都是这种个性品质,家庭矛盾就会日益突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难免的。
3、因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或一方地位变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也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化,有人向好的水平发展,有的家庭向差的方向变化。这种经济水平的变化在给许多家庭带来相应冲击的同时导致一部分婚姻家庭关系出现波动,并有可能使部分家庭解体。(1)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容易使夫妻双方精神紧张、生活压力太,造成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情绪变坏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2)富裕型家庭双方或一方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富裕,也有可能导致夫妻关系恶变。(3)夫妻中一方地位变化而导致婚姻变异的情况也多有发生。(4)演艺界人员的婚姻关系稳定较差,这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5)当女性经济独立以后,过去那种以丈夫为中心的家庭关系开始动摇,当女性要求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可能要求掌握经济权力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经济冲突和生活矛盾的发生率也随之提高,离婚率也因此而逐渐增加。
4、因婆媳(翁-婿)关系不良或家庭成员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和感情破裂
男女结婚不仅成立了一个新的家庭,也会影响原有两个家庭的稳定。婚姻双方能不能正确处理对方原来的家庭关系,对自己的新家庭关系有着重要影响。由于我国数千年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仍以男方家庭关系为主,于是婆媳关系、公媳关系,姑嫂关系、叔嫂关系的处理就会影响到夫妻关系。
我国城市的家庭多以独生子女为主,独生子女的家老人多孩子少。由于独生子女对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不佳,往往会因为不会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产生冲突和矛盾。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家庭关系中婆媳(翁-婿)有矛盾者约占80%,其中有矛盾冲突者约占50%,大约有30%左右的家庭婆媳(翁-婿)矛盾激烈,几乎不相往来。由于相当多的青年人不会处理这种人际关系,当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产生之后,往往会涉及婚姻的稳定。
5、因一方有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稳定,需要双方的忠诚。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致使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带有性色彩的文化娱乐场所公开营业,热衷于婚外情或婚外同居、包二奶几乎已经成为公开的社会现象。当夫妻关系的一方有了婚外情或因与异性保持某种关系的时候,家庭夫妻关系就会紧张,夫妻的一方对婚姻不满的纠纷就会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离婚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6、因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
性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否和谐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和稳定。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较大,而人们的身体健康质量也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夫妻的性生活出现了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习惯的影响下,人们对性问题不愿意找医生或心理医生治疗,就有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出现了障碍。而性功能障碍往往会因为时间原因、心理原因不断加重,当性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而又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婚姻发生裂变。
7、因追求高质量婚姻而离婚
我国离婚人群的年龄从26岁开始呈上升趋势,到36岁以后又开始呈下降趋势,离婚高峰年龄是31岁到40岁。这表明,离婚率开始上升的婚龄是第四年,其高峰期是10-20年,结婚不足四年的离婚率较低,而婚龄超过20年的离婚率则极低。由于家庭负担最重时期一般在结婚后的四、五年以后到二十年以前,这个阶段是家庭矛盾最容易激化阶段,也是离婚率较高的阶段。如果夫妻关系能够维持十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夫妻双方一般都能适应对方,都能用比较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的矛盾。婚龄时间越长,夫妻的感情也就越牢固,离婚率在高婚龄段越降越低。
8、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侵犯和其它合权益被侵犯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因家庭矛盾而被暴力侵犯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的高达83%。许多男子受封建大丈夫主义的意识影响,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附属和被统治的对象,而相当多的妇女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这种被统治的关系,从而使夫妻关系实际上处在一种不平等状态之下。妇女在家庭中的其它合法权益也经常被侵犯,很容易引起夫妻关系的变异。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妇女的隐私权、性权利、健康权、社交权、休息权等在家庭中一般不受重视、也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现代社会的离婚原因还有很多,也就是说导致现代婚姻家庭解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以上这些原因仅是其中一部分。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1、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家庭解体后,多数未成年的孩子们都会产生担忧感、不安全感、恐惧感。而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孩子大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这些心理障碍的产生大都与父母离异之前的家庭冲突相关。在同样的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中,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患心理疾病。一个孩子的生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如果父母离异致使孩子失去了稳定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他们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比正常家庭青少年犯罪率高2倍以上,这说明:离婚所引发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2、离婚多以女方权利损害为结局,导致单亲女性增多,单亲女性再婚成功率较低。
目前我国离婚的最终结果大都以女方权利受到损害为结局。因为女方就在家庭利益分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多数情况下以女方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结束婚姻。在女性主动离婚案件中,男方多数以不同意离婚作为经济谈判的砝码,并利用自己对家庭的支配权及经济上的控制权向女方提出一些显失公平的或女方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以迫使妻子放弃离婚诉讼请求或同意不平等条件。如果女方离婚意志坚定,她们往往会放弃自己大部分合法利益与男方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贫穷的独身的母亲就成为现代都市中一个现实的社会群体。
3、离婚引发社会治安案件增加,并有可能使部分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由于现代人的心理素质较差,多数人对婚姻的突然变故往往是难以接受的,就可能会以家庭暴力、非法拘禁、名誉损害等方式对待离婚问题。有的未成年孩子在发现父母突然离婚使自己无所依靠的时候也可能会采取离家出走或者参与一些违法行为。很多女性在离婚之后,由于抚养孩子压力大,而自己又没有条件找到稳定的工作以维持正常收入的时候,很多人则选择性服务工作,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另外一些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激烈的时候,还可能引发一些刑事案件,如杀人、伤害、侵占财产等等。
三、如何降低日益增长的离婚率
离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没有任何灵丹妙药可以有效解决,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在某一层面上有所控制。
1、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社会指导
目前我国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指导的机构几乎为零,大多数人认为离婚是个人的私事,属于绝对的个人隐私,大都用闭锁的心理判断和处理自己的婚姻。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婚姻家庭问题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重要性,应该开展对婚姻家庭的指导工作的研究和投入。由专业心理工作者成立专门的婚姻指导机构,对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让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是理智的,并且用理智的心态维持终生是非常重要的。
2、利用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
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是忠诚与奉献,夫妻之间的忠诚与相互奉献是获得真正爱情的源泉。现代社会复杂性和各种非主流文化对人们的负面影响极大,这就需要各类社会媒体正确宣传婚姻价值观。在全社会进行健康婚姻观的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家庭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让人们自觉地维护正确的伦理道德,提倡夫妻忠诚观念、家庭责任观念。并应结合一些家庭关系与子女教育成长的案例,让人们懂得对家庭、对夫妻感情忠诚的重要意义,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3、对离婚人员进行指导并加强社区辅导功能
对离婚者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非常重要,离婚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较多,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子女教育抚养问题,以及离异者因病相互之间的抚养问题等等,都需要用一种公正和合法的心态进行解决。在实际离婚案件中,此类问题往往争执较大甚至矛盾激化,需要社会指导部门对离婚者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此类矛盾。对离婚后如何对待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应由离异的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通过社会辅导机构对离婚夫妻进行感情调解,让正在准备离婚的夫妻共同参加活动,通过活动寻找过去的感情等,可以有效化解一些夫妻矛盾而减少离婚。
4、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
加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一件重要事情,应该让全社会都能认识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应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儿童的保护意识。因为妇女在家庭中被暴力伤害身体的同时,其精神上也受到极大伤害,司法机关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同时判决侵权方多承担一些赔偿性义务,可以在全社会产生警戒作用。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应发动社会有识之士和社会团体参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打击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能够在全社会舆论监督下发挥最大的效益。司法部门应该加大对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才有可能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妇女权益保护机关或团体应该主动介入法院审判离婚案件,对于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权益损失向法院审判人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由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帮助离婚妇女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以保护妇女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现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还会继续增长,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家庭观念正在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同时也表明人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是历史的进步。由于离婚导致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所以,应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最大努力降低离婚率,有效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