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离婚的相关法规和知识:
1、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2、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而不愿回原籍办理,可在一方目前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原办理。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新疆和黑龙江,但人却分别在北京或上海工作,如果按一般思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只能回新疆或黑龙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路途遥远并不现实。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诉讼成本也很低,比如在北京、上海,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有速裁庭、简易法庭或称便民法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文书齐全、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诉讼费最低只为50元。只不过法院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