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陈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2009年5月,张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和解撤诉。事后,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并未好转,2010年1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陈先生与张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0年10月,陈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同时,在法庭上陈述,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当归还。并提交了借条、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针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则辩称,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其拆迁安置的房子。然而,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的规定,尽管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所借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前虽签订有婚前协议书,约定了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陈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张女士归还陈先生1万元。对陈先生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