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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协议离婚案例分析

日期:2020-12-09作者: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加大了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力度。今年6月10日,对一起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英二年有期徒刑;判处杨*全一年有期徒刑。1997年,马*英、杨*全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全为经营者,由马*英具体负责经营。此后,因使用车某等提供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分别将马*英诉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分别判决马*英给付车某等货款。马*英对判决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生效力。

马*英、杨*全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英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全所有,30万元债务则由马*英偿还。

2002年2月28日,因马*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丰台区法院对马*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英、杨*全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全为被执行人。马*英得知后,即关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全共同躲藏他处。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马、杨二人共同清偿债务。

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英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伙同杨*全,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惩处。马*英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二中院院长王*清表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严提出挑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此案的审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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