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2、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去推导、去揣测。并且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3、当事人离婚态度极为坚决,极少能调解和好。
4、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必须,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