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损害赔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情
在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阿辉(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阿丽出轨与阿勇(化名)同居,阿辉发现后提出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阿辉抚养,阿丽向阿辉一次性支付 10万元抚养费,并自愿赔偿阿辉 20万元,阿勇自愿代阿丽支付抚养费、赔偿款合计 30万元。在阿辉与阿丽办理离婚手续后,阿丽与阿勇并未付款,阿辉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其赔偿款30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辉与被告阿丽原系夫妻,因阿丽的行为导致两人离婚,阿辉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阿辉请求阿丽支付20万元的损害赔偿,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庭审中阿丽也表示自愿支付离婚协议上约定的金额给阿辉,故对阿辉要求阿丽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阿辉要求被告支付的30万元赔偿款中实际包含了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该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0万元抚养费不属于该案的处理范围,阿辉可另行提起诉讼。因离婚过错赔偿系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故阿辉要求被告阿勇共同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宜秀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阿辉损害赔偿金20万元,驳回原告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