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组家庭出现了家庭矛盾,小孩和继母的关系处理不好,为了让小孩有好的成长环境,当事人向二婚妻子提出了离婚。妻子以夫妻感情尚好辩驳。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于是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案情:
2000年吴某、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岳某有一个6岁的女儿。岳某认为重新组建家庭后,可以为女儿创造一个相对完整 的生活环境,对女儿的成长会比较有利,但是结婚后吴某与女儿相处的并不好,女儿始终不能接受吴某,吴某也对孩子十分冷淡,与孩子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有时 候甚至还会对孩子大发脾气。
吴某同孩子的这种状态让岳某感到很为难。有一次,岳某要出差,家里只剩下妻子吴某和孩子,放心不下的岳某只好把老家的父母接到上海来照顾孩子。出差回来之 后,岳某即跟吴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岳某认为由于孩子与吴某的矛盾,现在家里很不安宁,也给夫妻双方在感情建立和维持方面带来很大困难,一家人很难在平 和地相处下去,所以提出分手。并且岳某同意离婚时赔偿吴某10万元。 而吴某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觉得当初提出结婚的是岳某,现在提出离婚的又是岳某,她感觉被戏弄了,所以她坚决不答应岳某的离婚要求。
协商失败后,岳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岳某称:当初两人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吴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并未像岳某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判离情形又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规定的可以判离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