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如何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本文以实例为您详细解读。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在国外的另一方没有答辩,最终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进行了公告,当事人没有出席审判,法院做了缺席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
原告:马某,男,中国国籍,现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女,中国国籍,现住美国纽约。
马某、陈某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自2000年开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两人决定暂时分开一段时间,各自冷静一下,于是陈某 2001年10月独自一人到美国纽约深造,并在美国生活、工作。而马某一直待在国内。分开居住后两人的感情更是变得冷淡,基本上没有什么沟通。2005年 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向法院提供了共同财产清单。
陈某在国外写了一份意见书,表示不同意离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陈某觉得现在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她不利,因为她对国内马某的经济状况并不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法定的判离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个月后,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法院向陈某送达了两次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公告,但是陈某仍未作出回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长时间不合,再加上被告在国外深造期间,双方缺乏沟通。经过第一次诉讼后,两人的这一状况仍然没有好转的迹象,因此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已 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经过两次传票送达及一次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向法院答辩,也未出庭应诉,因此法院缺席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