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本案不能判决原某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日期:2021-01-15 作者:

  《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11日第4版刊载了“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非血亲关系”的案例:原某与吴某(女)婚后生育女儿吴某某(随母姓)。原某一直怀疑女儿非其亲生,夫妻产生矛盾并逐渐加深,后协议离婚,女儿由吴某抚养。一年半后,原某很想彻底澄清“父女”之间的关系,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吴某辩驳原某观点,但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认定吴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妨碍举证,推定原某主张成立,判决原某与其女儿为非血亲关系。

   笔者认为,婚内生育的婴儿,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情况下,不能推定父女为非血亲关系。本案如此推定、判决,值得商榷:一、夫妻生育权、亲权是有机的整体从自然角度看,婴儿降生是一个事实,亲子关系事实产生;但生育受法律调整,其同时是一个法律事实。在法律层面,生育权与亲权具有逻辑上的传递性、一致性:亲权获得与保护,是生育行为是否合法体现在法律上的后果?包括该婴儿和生育者双方的权利?。一个生育行为,产生亲子关系事实和法律层面的亲权关系,二者是不可割裂的统一体?生育行为创设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及相关亲属身份权。其特点是:其创设仅仅取决于生育主体单方意志行为,而不决定于相关各方的意志。更为关键的是,在上述法律关系中,相关各方不能以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法律关系,而只能承受之?如其子女成为亲权主体。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婴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其有权利能力?,只能靠“子女”身份获得其父母的亲权保护?父母是义务主体?。婴儿需要父母,一是需要物质供养才能长大成人;二是同时需要价值层面的父母?此需求无经济内容,具有超经济利益性质?。其父母也是亲权权利主体,父母身份能满足其当父母的价值和价值观需求?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体现为其享有凭借父母身份保护、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权利?,只不过其亲权权利的享有是以履行义务方式得以实现的,所以,父母的亲权既是权利同时又是义务,并不得抛弃。

   依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夫妻生育权、亲权是一个整体:父母子女法定身份及亲权关系?权利义务?是因婴儿降生而自然产生的。

   婚内生育婴儿,人们都会推定——其是该夫妻精卵结合,亲权关系依据此事实而确立。

   二、从事实推定到法律层面的权利推定推定通常有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社会生活中推定婚内婴儿是该夫妻精卵结合?包含了夫妻共同“生育”意志?是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通过对诉讼实践中事实推定经验总结,综合考察两事实间常态并存的盖然性程度及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等因素,将其中他认为最重要的一部分推定以立法方式确定下来。即法律推定来源于事实推定,只不过法律“强求法官适用前者,后者之适用与否取决于法官的意志。”[2]法律推定又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推论推定、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直接推定。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推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规定。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直接证明被推定事实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在基础事实被证明时,当事人即使提出反证也不能推翻推定事实,否则就意味着否定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假定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状况。[3]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要件?基础事实存在与否?没有任何关系。其作用在于明确否认推定事实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其实际上是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实体法规范,是一种实体权利设置。直接推定的典型例子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推定”。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原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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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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