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准妈妈闹离婚法院允许吗

日期:2021-01-18 作者:

  日前,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由怀孕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请求离婚的当事人不但是一名芳龄女青年,而且其还是即将分娩之时。她为什么将要在做妈妈的时候坚决要提起诉讼与丈夫离婚?人民法院同意她离婚吗?

   案情:

   话说2003年6月,20多岁的小伙子郭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百里挑一的女青年君君。二人一见钟情,不到半个月完就了婚姻大事。同年9月的一天,君君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丈夫郭某丢掉手边一切工作,赶紧送妻子去医院。经医生一检查,原来是妻子有了身孕。得知这一消息,使从此升为准爸爸的郭某更是眉开眼笑。打这一天起,郭某为保护自己的妻子和未来的孩子不受委屈,在各方面都对妻子考虑的周周到到、细细致致,郭某的朋友都赞扬他们两口子像《天仙配》里的董勇和七仙女。

   正当街坊邻居羡慕他俩夫妻恩爱时,丈夫郭某却突然陷入了异常痛苦之中。原来,他在一张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说是有对夫妻结婚不久,女的就怀孕了,而男的却认为妻子怀孕早不可能,所以,那男的就千方百计找有关方面鉴定,从而确定妻子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为此,疑心极大的郭某也怀疑起自己的妻子来了。为了找到一些证据,他开始利用假上班真观察的方法跟踪妻子。跟踪了多天,他虽然没发现妻子有什么不轨,但是,他却回想起妻子与他刚结婚到怀孕那段时间里,每个月总有几天在外边住宿的情况。为此,疑团在他心中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是对妻子的质询、争吵和厮打。

   在暴力威胁下,受了委屈的妻子仍然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愿望规劝丈夫,可是,任凭自己怎样解释都说服不了丈夫,在此情况下,她只好来了个快刀斩乱麻,离开了他们共筑不到一年的爱巢。2004年5月中旬,君君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丈夫离婚。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看到即将就要分娩当事人,法官们,出于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考虑,苦口婆心地对夫妻俩一直规劝,告诉他们要慎重选择。然而,多天过去了,妻子君君想到丈夫不信任自己,还打骂自己的情况坚持要离,并声称孩子出生后由自己抚养,不需要男方郭某支付任何费用。在这对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争议、已丧失和好的可能的情况下,法官只好准许了他们的离婚协议。

   说法一:  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律有规定

   李文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庭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之前,广大妇女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下,她们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择婚更是无稽之谈。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党和政府虽然特别重视对她们的保护和关怀,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妇女、包括儿童,她们毕竟是社会、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势群体,再加上国家的法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健全,所以,如果我们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尽最大努力地保护她们,她们与男人的平等,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难实现。因此《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对她们的特殊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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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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