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夫妻离异,一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名吗?

日期:2021-01-25 作者:

【案例】2005年,家住呼和浩特市的翟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离婚,儿子由翟女士抚养。不久,宋先生再婚,看孩子的次数越来越少,而翟女士一直独自抚养5岁的儿子。2008年儿子开始上小学,翟女士在没有告知宋先生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更改了孩子的姓名,并且让孩子随自己姓。不久,宋先生得知此事,非常生气,认为翟女士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她没有权利给孩子改名字。但是翟女士认为,孩子一直都是她自己抚养的,宋先生没有尽到任何父亲的责任,她有权利给孩子更改姓名。


【法理评析】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马小峰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成年的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行使,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翟女士没有与宋先生协商,单方决定改变儿子的姓名侵犯了宋先生享有的权利,宋先生可以要求翟女士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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