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结婚近20年了,由于这几年双方先后下岗,家中孩子读书需要钱,老人看病需要钱,家里是特困户,但丈夫不但一直不找工作,反而整天打麻将,我无法一个人支撑这个家,所以我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是我没有住处并且生活困难。请问:法律上能否帮助我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律师诊断: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号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规定:(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如果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因此,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