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哺乳期内,妻子能否提出离婚

日期:2021-02-01 作者:

【案情介绍】

社会无业青年杜亮(男)与高中同学李蕾蕾(女)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蕾蕾生育一女。杜亮在妻子李蕾蕾怀孕期间,曾经因嫖娼被派出所罚款,此事给妻子李蕾蕾精神上造成严重打击。李蕾蕾曾经向杜亮提出离婚,杜亮表示愿意悔改,不同意离婚。2010年5月,杜亮又在外结伙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2010年9月,李蕾蕾觉得实在无法再与无责任感、流氓成性的杜亮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辩称:自己与妻子是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而且目前妻子尚在哺乳期内,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亮与李蕾蕾结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杜亮的行为已给李蕾蕾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孩子虽不满一周岁,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姜律师评析】:

刚刚完成生育历程的哺乳期妇女,生理和心理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疲惫与不安,可谓心力交瘁。加之孩子出生后,家人的注意力大部分转移到孩子身上,很可能会忽视对母亲的照顾,此时产后的妻子与怀孕期间对比,心理上形成强烈反差,倍感委屈与失落,这种感觉是油然而生,自我无法控制的,并不是妻子本身挑剔、刁瞒所致,完全是心理上的一种自然流露。所以,刚分娩后的妻子更需要丈夫的关心与爱护,需要丈夫的陪伴与安慰,否则,妻子很容易患产后忧郁症。大部分妇女在生完孩子以后,或多或少地都有点产后忧郁症,若家人照顾的好,丈夫体贴关怀,妻子自我调解的方法得当,在三个月至半年内都可以自愈。反之,亦有患产后忧郁症的妻子终身未能治愈。分娩后妻子的精神与心情愉快不仅与自己的健康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婴儿的健康成长。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道德的要求。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上述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在怀孕及哺乳期内,女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呢?对此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法律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不在此限;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其中“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的妇女和婴儿的利益,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

杜亮在妻子李蕾蕾怀孕期间,无视妻子感受,不履行夫妻间忠实义务,嫖娼被派出所罚款,伤害了妻子李蕾蕾的感情,给李蕾蕾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打击。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杜亮不务正业,不思悔改,结伙打架,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杜亮作为丈夫,已失信于妻子,作为父亲,已失职于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已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姜律师提示】

为保障孕妇、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特殊时期的妇女与婴儿赋予了特殊的保护,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条起诉权的限制是针对男方所言,对女方则并无此限。特殊情况下,妇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期间内,仍可提出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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