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结婚3年妻子拒同居 丈夫索要“婚床费”被驳

日期:2021-03-08 作者:

9月26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韦裴虹因结婚后拒绝与丈夫同居生活,被判返还丈夫陆厚彩礼10000元,驳回丈夫所谓这几年所守的婚床费的诉求。

原告韦裴虹与被告陆厚系该县一移民场农民,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10月登记结婚。期间,原告韦裴虹先后以订婚、结婚为由向被告索要彩礼10000余元。婚后,由于原告韦裴虹与被告陆厚发生矛盾,韦裴虹即外出打工与被告陆厚分居生活,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居住遭到拒绝,结婚3年余,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今年8月,原告韦裴虹以双方缺乏足够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双方感情淡化,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韦裴虹未尽妻子义务,一直在外面打工,不与自己过夫妻生活,要求对方赔偿这三年来自己帮对方家庭干农活付出劳务费、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床铺等花费,为等妻子回来这几年所守的婚床费及订婚时所给付的彩礼。

环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3年,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认可。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无实际共同生活。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帮对方家庭干农活付出劳务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讨要所谓的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床铺等花费,为等妻子回来这几年所守的“婚床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返还财礼,理由充足,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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