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小三”、“房子”等热门话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发布起便引发关注
本报结合深圳市民和网友意见对“解释”再解读
《婚姻法》新解释的六大猜想
卜凡
“小三”:想分手,就给分手费吧!
深圳晚报记者 卜凡
尽管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自发布以来,还是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根据市民意见及网友评论,结合法律界人士的专业解读,本报大胆提出《解释三》实施后的六大猜想,以供参考:
猜想
1
“小三”将无“利”可图?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小三”闯进了我们的生活,且表现出日渐常态化的趋势。记者粗略统计发现,深圳的情感话题论坛中半数以上的婚姻情感纠葛故事都与“小三”有关。一方面,原配痛斥“小三”破坏家庭幸福,另一方面也有“小三”大胆站出来,索要青春损失费。
对此,《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军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对于婚外恋情中可能会涉及的“分手协议”及“分手费”,法律不予保护。“这实际上是对第三者的惩罚,维护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
猜想
2
与财产松绑后婚姻更纯粹?
《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也挑动了不少家庭的敏感神经。《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网上一位80后妈妈出来叫屈。她说自己婚后按照公婆的意愿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老公虽然在外工作,但每月收入只有1000元,老公名下的两套房子和车子都是公婆出钱买的。“按理来说,假如我们离婚了,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还有点保障,现在说是他个人财产,那我在这个家付出的算什么,这立法叫做保护弱势群体吗?”这位网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