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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石明哲结婚多年,有一个15岁的女儿。女儿3岁的时候,我们就设立了一个银行账户,把亲友给孩子的压岁钱都存在里面。几年下来,压岁钱积累了有6万多元。2009年,我与石明哲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境地。他同意女儿由我抚养,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女儿名下的压岁钱足以抚养女儿到成年了,他不必再支付抚养费。他还振振有词地说,女儿获得压岁钱的同时,我们也给别人的孩子发放了压岁钱,这笔钱实际上还是他和我给女儿的。他还提出,如果压岁钱不能算抚养费,那就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不同意他的要求,因为钱是以女儿的名字存在银行里的,是家长的赠与,应该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可他又说女儿还没有成年,应该由父母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财产。就这样争来争去,谁也说服不了谁,估计非得走上法庭了。请问:要真打起官司来,法律会站在谁一边呢?
金鑫
金鑫朋友:
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别人的东西,哪怕是未成年儿女的,也无权分割。石明哲认为压岁钱属于父母,理由是女儿获得压岁钱的同时,你们也给别人的孩子发放了压岁钱,从某种角度上看,压岁钱只是父母存放到女儿那里的财产。石明哲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女儿收到的压岁钱是亲友对女儿的赠与,你们发出去的压岁钱是你们对其他孩子的赠与,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况且,压岁钱是以女儿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从银行账户的名字上看,这笔钱也是女儿的个人财产。父母保管女儿的财产,是对女儿进行监护的表现,履行的是保管义务。对女儿的监护权利也不能滥用,只有在为了维护女儿的权益时,才能代替女儿使用其个人财产。
这笔压岁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石明哲想以压岁钱折抵抚养费,也是没有根据的,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子女有一定的财产而免除,石明哲应当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