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外出打工,应由何法院管辖?

日期:2018-03-10 作者:

向某与丈夫结婚后不久,便与几个同乡姐妹一起外出务工,在一家餐馆做服务员。其丈夫也于半年后到城里打工,在某建筑公司做杂活。两人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接触时间不长就结婚,婚后又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因而感情不好。向某在餐馆与厨师张某经常接触来往,相互关心,渐渐产生了感情,于是想和丈夫离婚。丈夫不同意,打算起诉,但因建筑公司四处承建工程,不固定在某地,不知应向何处的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或双方都离开原住所地的,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肥离婚律师网总结:如果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没有超过一年,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立案较容易)。

如果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后两种情况,立案时,一般法院会要求出具上述经常居住地证明,实践中收集此类证据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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