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分居两次起诉离婚案  

日期:2021-05-17 作者: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分居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事后当事人又为琐事争吵不休,妻子私自带子出去不归家。男方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

1997年夏天,顾先生和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登记结婚,1999年1月生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7月,由于徐某未同顾先生商量,把儿子带回老家生活数十日,所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导致徐某携子离家,分居至今。 2008年8月,顾先生曾要求与徐某离婚未获准许。

嗣后,夫妻无沟通、交流,无日常生活及经济来往,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顾先生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审理中,顾先生认为,双方分居后,儿子一直随对方生活,自己按约履行着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夫妻离婚,考虑到自己有固定的收入,且又有自己母亲提供的承租房居住,儿子随父亲生活较为方便,故要求儿子随己生活。徐某则认为,同意与对方离婚,但自2008年7月起儿子即随己生活至今,现儿子生活,学习稳定,自己收入虽少,但会积极外出打工,而对方是出租车司机,根本无时间、精力照顾、关心儿子,故要求儿子随己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几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并于2008年7月起分居至今。 2008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果后,夫妻仍无沟通、交流,无日常生活及经济来往,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离婚后,考虑到双方之子长期与被告生活,现儿子生活、学习也较为稳定,故仍由被告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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