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重婚引发的离婚案

日期:2021-05-29 作者:

导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曾两度离异的女子梁某在与第三任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男子结婚。顺义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情

梁某现年39岁。她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带着儿子于2007年9月与李先生结婚。2009年3月,因李先生发现梁某与赵先生有不正当关系,且经常争吵,到法院调解离婚。

2009年5月,梁某与赵先生结婚,但婚后同样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梁某认识了山东人杨先生,并与对方频繁交往。2010年1月,梁某对赵先生谎称自己回四川老家,随后与杨先生在山东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0年5月,因与杨先生争吵,梁某和儿子又回到赵先生家居住,并将其重婚之事告诉了赵先生。此后,杨先生发现梁某已与赵先生结婚,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梁某随后被抓,并被取保候审。据悉,送达起诉时,梁某称她于2010年9月底,已与杨先生离婚。

法院认为,梁某已构成重婚罪。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从轻处罚。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