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老公不育同意借精生子 事后反悔诉离婚

日期:2021-06-03 作者:

导读: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

由于自己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某找来自家亲戚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成功生下1名男孩。不料6年后,丈夫却反悔,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向妻子提出离婚。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这起奇怪的离婚纠纷。

张某与林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相敬如宾,恩爱非常,都很想要1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某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延续,两人商量着去抱养1个孩子,但是努力了很多次均以失败告终。求子心切的张某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意,让亲戚方某同妻子为自己生育1个孩子。经3个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让林某和方某生孩子,待林某怀孕以后,方某与林某即断绝往来,3人永远不能告知孩子出生的秘密。

2005年,林某的孩子出生了。张某也将孩子视如己出,并亲自为孩子起名。但是好景不长,张某与林某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某最终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孩子归林某抚养,并由林某自己承担抚养费。

该案正在法院的审理中。不过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张某主张离婚并且不承担孩子的抚养,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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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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