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为没有夫妻生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吗?11月5日上午,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引起的离婚案在海淀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然而,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之后,刘媛说,为了自己的幸福,她将上诉,坚持要求离婚。
性爱,是人类最美好、最重要、最刻骨铭心的一种交流方式,是人类自身繁延生存的前因,是人们获得最高美感的一种方式。所以说,婚姻必须以性为本,以性为美,婚姻必须成为男女升华灵魂的桥梁和纽带。当然,人的自然欲望是人的本性的东西,人的性欲也是人的自然属性。而在人之初,这种属性是相当随意的,放肆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这一属性进行了合理的调节和制约,给自然属性里的性欲安上了一个“阀门”,这个阀门就是婚姻。但婚姻是被社会和法律所允许的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和性流畅。这就告诉人们,婚姻的前提就是男欢女爱,两性相悦。而相悦互动发展,就产生了感情。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离婚的正当理由要求是感情破裂。
然而,笔者质疑的是,妻子难以忍受“无性婚姻”的煎熬为何不能离婚?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不准离婚的理由吗?今年3月25日,经过8个月的恋爱后,刘媛和王辉登记结婚。然而,婚后4个月竟无夫妻生活,“像是住在集体宿舍里。每天下班回家,吃完饭,看电视,然后就各自洗漱上床睡觉”,每天晚上睡觉时,丈夫都会用被子把身体裹得很紧,生怕被妻子看到什么似的,就连换衣服也刻意避开妻子。这哪是两性相悦,这怎能产生感情,这叫什么婚姻?人的性欲是产生婚姻家庭的自然基础,连自然基础都没有了,这样的婚姻岂不是成了空洞。况且妻子难忍无性婚姻起诉离婚,还有什么感情?一般来说,感情必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相互都有才可以,单方说有感情是不行的。因此,妻子一方对丈夫一方的感情消失,无论是何种原因,也应该认为婚姻之间感情消失。我们不能说是双方都对对方没有感情了才是感情的消失。
性生活是夫妻相处好坏的一面镜子。美好的婚姻等于性滋养着爱,爱激发着性,爱是灵与肉的结合。如果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话,那么,没有性的婚姻更是缺德。世界上有夫妻两人相悦,而硬是不过性生活的婚姻的吗?有资料显示,长期不过性生活的男女,经常会出现失眠、食欲不振、性格孤僻、易发“无名火”,疲惫不堪等症状。其实这些都是性抑郁的表现。我以为,“无性婚姻”不仅使夫妻关系得不到巩固,而且对家庭也难以维持;“无性婚姻”不仅损害健康,而且也是反人性的。
性是人的基本权利。性在婚姻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无性婚姻”却像一种家庭病毒,毒害着婚姻、家庭和健康,给婚姻带来不该有的无奈、沉重和痛苦。有家却得不到性温暖,承受着内心的煎熬,这不是对生命的摧残是什么?然而,面对生活中“无性婚姻”的不幸者,面对这一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法律是不是应清醒理智地对待这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