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婚后买房 若离婚,该何解?

日期:2021-07-19 作者: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而婚姻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快速增长,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要面对“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案例一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杨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冯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房屋是自己的。

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系冯先生与其父亲和其姐姐共同出资,结合银行交款凭证、冯父与冯姐姐的陈述及登记在冯先生单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冯先生单独所有。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吴先生与李女士2009年结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婿吴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涉案房屋,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是对吴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三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王先生与陈小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40万元。由于感情不和,王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陈小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产,认为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陈小姐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共同购买的,产权证上只登记陈小姐的名字。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一般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的,一般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一般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四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

张女士称与王先生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将房屋判给自己。王先生不同意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婚后购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双方的工作性质、收入,可以确认诉争房屋张女士父母出资96万元、王先生父母出资81万元,但是双方父母都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房产共同所有,分割时应该平分。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案例五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汪女士和章先生结婚后在北京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章先生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为汪女士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现在汪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离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认为,虽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记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个人财产出资对对方的赠与,所以涉案房屋按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六

婚后购房,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

王女士与胡先生婚后双方分别借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86万元,其中王女士借款金额是60万元,胡先生借了20万元。现在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归自己所有,因为自己当年出资更多。胡先生称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因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且自己在购买的时候也出资了。

双方都提交了当时借款的借条并提交了房产证佐证房产现有的共有状态。法院认为,婚后双方共同借款部分购房款,属于共同债务,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婚后购房,双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案例七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杨女士与吴先生婚后买房,吴先生借了首付款39万元,杨女士帮着吴先生一起还债。今年,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杨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的,首付款虽然是吴先生借的但是自己也帮着还了。

经审理查明,吴先生借了涉案房屋的所有首付款,但是证人证明杨女士帮助还了借款。婚后购房,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认可并共同还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产,当然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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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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