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案情:
郑某和梁某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二人同居之后,为了进一步确定关系,他们决定结为夫妻。但是,梁某当时的年龄却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此,她找到了自己的姐姐,向她借了身份证,并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领取了结婚证。
不过,年轻的二人并没有经受住生活的考验,两年之后,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决定分手。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二人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梁某认为,二人已经同居多年,并且也领取了结婚证,二人婚后共同财产理应平分。但是郑某却表示,自己的收入要远远高于梁某,而且结婚证上也并没有梁某的名字,因此双方的财产不应平均分配。
律师说法:
北京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本案中,领取结婚证的双方为郑某和梁某的姐姐,但是事实上结婚的却是郑某和梁某。梁某的姐姐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并没有亲自到现场,因此该婚姻应属结婚登记过程存在瑕疵,对于这样的婚姻登记应该予以撤销。而郑某和梁某之间,自始至终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们之间只能适用于同居关系,因此财产分割也不应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梁某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