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约定将房产赠给孩子 离婚后能否变卦?

日期:2021-07-30 作者:

网友刘先生问:自己与妻子2011年结婚,2012年女儿贝贝出生,2015年的时候与妻子协议离婚。当时为了尽快离婚,也为了补偿妻子和孩子,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女儿,请问既然是赠与,我现在可以撤销赠与吗?

律师解答: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罗先生如果不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