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案

日期:2021-08-29 作者:

   导读: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离婚补偿金。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后因补偿起纠纷。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案情

2009年5月25日,原告陈丽与被告唐浩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今年2月,原告陈丽以被告应补偿原告人民币60000元,但至今未给付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唐浩辩称:1、原、被告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原告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年1月被告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被告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原告拿走。3、离婚协议中所称的补偿给原告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年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年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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