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补办结婚登记不同于同居后结婚案

日期:2021-09-04 作者: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先同居后结婚,男子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赠送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并且为赠送协议办理了公证。房屋赠送一年后当事人登记结婚。然而,好景不长,结婚两年双方离婚,离婚时对赠送的房屋分割产生了分歧。最后诉至法院。

案情

1995年牛某与马某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马某向自己所在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次年1月通过公证方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1997年7月马某与牛某登记结婚。2009年,马某起诉离婚。

2010年8月,牛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在购买房屋时出钱了,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并确认马某将房屋赠与其子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牛某不服,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双方的夫妻关系应从1995年算起,故涉案房屋应属自己和马某的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与马某办理的仅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从1997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时起算,并不能追溯至1995年。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的双方,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算。从登记程序上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书中除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外,还必须声明“双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一般意义上的先同居后结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填写的是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需表明双方自何时开始同居,现在是否同居等情况,只需填写双方的身份信息并表明“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可以通过结婚登记手续对补办结婚登记、先同居后结婚进行区分。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