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离婚协议分割债务对债权人无效

日期:2021-09-07 作者:

导读: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债务的承担方式,并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离婚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李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二人承包了村里的果园。由于经营无方,两年后,背上了5万元的债务。由于债主经常上门讨债,二人便挖空心思想办法逃债。后经过张某妹夫的指点,想出一个“约定债务,然后离婚”的办法。李某与张某订立离婚协议。婚前两人的个人财产与婚后两人共同置办的财产归李某所有;因经营果园而欠的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之后,两人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李某以离婚协议为依据,拒不偿还债务。而张某又以证自己没有财产,生活尚不能维持为借口拒绝偿还。因此两人的债主讨债无门,诉至人民法院。

解答:

李某与张某采用“假结婚”逃脱债务是错误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行为即属上述第17条第(1)项所规定的行为。由于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的分割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这项约定不可对抗债务人,应为无效约定。两人经营果园所负的债务,应当以二人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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