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遗产继承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案

日期:2021-09-30 作者:

导读:“这是我们第4次上法庭离婚了,希望这段给我们带来痛苦的婚姻能彻底了结。”小田在开庭时跟妻子王梅这样说道。近日,松江法院受理了该起离婚诉讼案,并对其中涉及到的遗产进行分割,认定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小夫妻为离婚四上法庭

小田和妻子王梅结婚已经8年了,现在想来两人都觉得当初的婚姻是一个彻底的错误,不知道上天为什么开了这样一个玩笑,让两个性格迥异的人成为了夫妻。

八年前,三十出头的上海小伙子小田遇到了来上海打工的北方姑娘王梅,相识后,小田被王梅身上豪爽的性格吸引,王梅也欣喜于小田的细心。在两人认识一个月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一年后就有了女儿田然。有了女儿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梅常因小田微薄的工资感到在亲戚面前抬不起头,而小田更觉得妻子缺少南方女性的温柔,动辄就对他大骂。终于在一次争吵后,小田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随后因为家人的劝阻撤回了起诉。小田的举动却使王梅极其愤怒:“你不怕丢脸要去法院离婚,我就让你也尝尝当被告的滋味。”王梅于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后来因为女儿田然的一场大病,两人才决定暂时不离婚,先给女儿治病。然而,凑合过的日子总是难以持久,因为给女儿治病,小俩口的经济拮据使得两人的争吵日益升级。女儿病愈后,小田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梅离婚。但是此时小田的父亲又患了肝癌,王梅不想在这个时候老人无人照料,于是决定将离婚的事再缓一缓。嗣后,双方矛盾不断,关系恶化,还多次因家庭矛盾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老父去世后,小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纸遗书遗产赠送媳妇

在小田与王梅的第四次离婚诉讼中,王梅在庭审中提供了小田父亲的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我虽然有个儿子,但他是个逆子。不孝子小田在我生重病前后对我迫害,多次从我处骗取钱财。生病期间全靠媳妇对我关心照顾,不分昼夜陪在医院病房。在治疗期间,不孝子只盼我早死,幸亏媳妇王梅对我照料有加,买来营养品并且给我烧饭洗衣服。我特别立个遗嘱,在我死后,所有的钱物都归王梅所有,她是我指定的唯一继承人。所有财产不孝子小田不得染指。”

然而,这份遗嘱却没有小田父亲的签名,只有一枚红色的指印。小田说:“这很荒唐,很荒唐,绝对不是父亲的遗愿”,从而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王梅却坚称这份遗嘱是公公的真实意愿,于是向法院提出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如果鉴定,需要提供可供鉴定的比对材料,也就是双方都能确认的小田父亲生前的字迹。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小田和王梅却都没有能够提供可供鉴定的比对材料。在两人的长期争吵中,原来家中可以搬走的东西都已经搬走,不能搬走的都已经损坏,没有留下老人生前所写的只字片语。

另外,在这份遗嘱上没有任何日期,对此,小田认为光这一点也很值得怀疑,让小田更觉得匪夷所思的是,为何赠送遗产的同时,一定要把近40年的亲情否定,对亲生儿子冠以一个不孝的骂名呢?王梅却说:“结婚8年多以来,公公身体一直不好,特别是查出肝癌后这半年来,无论是上厕所、洗澡、还是喂饭、穿衣都是我一人在承担。我服侍老人直到最后一刻!”

不分遗产就不离婚?

“为了照顾老人我辞去了工作,现在小田又把我赶出家门,如果离婚,我没有地方住也没有任何收入。如果不把公公的财产分给我,我就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王梅向法官这样陈述。

小田却认为王梅讲的不能成为理由,两人家庭矛盾由来已久,从女儿出生不久,双方就开始吵架,特别是近一年中报警就报了十多次,在这次离婚诉讼之前,王梅还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可能还从老人那里骗了不少钱。

对两人之间的感情状况,法院认为:小田以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王梅离婚,王梅虽在审理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主要原因是对离婚后无住房及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在两人第一次诉讼后,小田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双方矛盾不断,也曾因矛盾多次报警,在经济上也没有往来,亦无夫妻感情改善的迹象,王梅在诉讼中亦认可婚姻已无法挽救,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最后,法院支持了小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小田和王梅最为关心的老人遗产的处置问题,法院最终认为:王梅虽在诉讼中提供了遗嘱,想证明她是小田父亲遗产的继承人,但是该遗嘱没有老人的签名,小田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又均不能提供可供鉴定比对的材料,因此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该遗嘱没有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该份遗嘱即便是小田父亲本人所写,形式上亦属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老人名下的财产作为遗产,在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属小俩口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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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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