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财产分割约定系自愿 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日期:2021-10-03 作者:

导读:离婚协议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办法。事后,男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于是女方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被告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于是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情回放

今年6月22日,王嘉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彭浦新村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男方自愿支付女方15万元(其中6万元系女方婚前财产,由男方退还女方)。同时,双方还约定: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剩余13万元男方用其名下彭浦新村房屋8年的使用权转让女方,用于折抵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的13万元。在使用权归女方期间,女方可以将该房屋出租,所收租金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干涉,并无条件提供女方出租房屋所需的一切手续。使用权期限到期或男方提前将13万元支付给女方,女方必须将户口迁离该房屋。

离婚后,前夫支付给了王嘉2万元。但是,前夫郑某未按离婚协议配合王嘉办理房屋出租的手续,周诉至法院。审理中,前夫郑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属实,但系自己迫于无奈才签署的,其中所谓对方婚前财产6万元是不存在的,自己是为了摆脱对方的无理取闹才答应的,由于现生活拮据,只能再支付6万元了断此事。王嘉则不同意前夫郑某提出的上述方案,坚持要求按协议约定提供房屋出租手续,或支付剩余款项1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提出不存在6万元属原告婚前财产的辩称,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的一切手续,是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履行。被告以房屋使用权抵债只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告不能满足原告出租房屋的条件,被告应给付原告13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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