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明晰债务:婚前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日期:2021-10-11 作者:

导读:婚姻内外的债务承担有别,在婚前所欠债务,如果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借款时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实例一]  今年2月,钱先生与田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对于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50%。后债权人杨某向钱先生催要欠款,但钱先生称法院已经判决,其只同意偿还判决书确定的50%即3万元。杨某咨询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既然该6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杨某可将钱先生和田女士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债务。

[实例二] 小强与小芸系自由恋爱,并商定于当年十月结婚。筹备婚礼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因需装修,小强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大峰借款3万元,并在借条中写明了借款目的用于装修。婚后,小强夫妻共同居住该房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大峰向小强夫妻讨债,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小强夫妻起诉讼至法院。但小芸称该债务属小强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小强以个人财产偿还。她的说法对吗?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中的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本纠纷中各方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并无争议,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要由债权人承担。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