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本案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否以欺诈为由撤销?

日期:2021-10-20 作者:

【案情】

原告傅某与被告罗某原系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8年5月2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前被告对原告说如果原告名下没有住房则可以依法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原告信以为真,故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归被告罗某所有”。离婚后,原告得知自己并不能享受低保待遇,遂以被告在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为由于同年7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财产。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是否能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的合意,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重大误解、欺诈等)而订立的,就应当允许受损方提出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在订立该合同时基于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存在着认为自己在离婚以后能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这样的预期利益的期盼,从而促使其作出对共同财产即房屋所有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且这种认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本案应认定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依法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原告诉称其放弃产权的意思系基于错误的认识的理由并不充分,此案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构成重大误解也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的行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本案以不能享受低保为由要求重新确认的理由并不能必然导致该协议的可撤销,欺诈理由不能成立,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即排除了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以外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均应当依法支持。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的错误认识,但综合分析本案情况,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首先,被告并不能决定原告离婚后能不能享受某种待遇,在这个问题上,被告即使发表的也是个人观点,提供的也仅仅是参考意见、小道消息,要论被告恶意欺诈理由不充分;其次,处分该财产也并未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正是想通过这样一个处分房屋的真实意思从而达到后面的目的,如果说,原告可以享受低保的待遇,那么原告就不会提起诉讼。而正如前述,享受低保不由被告的决定而是要按政策的规定,原告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原告在未经了解核实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草率处分权益的行为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当中诸如当事人以假离婚获得单位分房、假离婚分户以利拆迁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未遂其愿时诉诸法院解决的也不在少数,但其提出的以欺诈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却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欺诈则可以把握这样两个原则:一、欺诈方有没有作出具体的虚假承诺;二、这种虚假承诺是不是必然地导致了受损人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上海审理最大离婚案:夫妻分1.2亿资产

2010-07-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两个人离婚,要分资产1.2亿元!”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徐汇法院遇到了一宗最大的离婚案。作为被告的妻子刘丽一方申请不公开开庭;而原告丈夫沈坚称,离婚是因为相爱20年的妻子红杏出墙后不得已而为之。据了解,为了公正判决这个离婚案,徐汇法院已开庭审理五次。截至记者昨日发稿时,原告称,双方终于初步达成“对半分”的财产分割意向。

同居10多年领结婚证

沈坚说,上世纪80年代,自己曾是宁波一国有企业职工,并有一个美丽贤惠的妻子和一个可爱的女儿欣欣,一家人甜甜蜜蜜,幸福美满。但事情在他“下海”后出现了变化。1988年,他认识了上海姑娘刘丽,“文化虽然不是很高,但非常漂亮,也非常外向开朗。”渐渐地,两人坠入情网。1991年,两人在认识3年后,沈坚和妻子离婚,女儿由他抚养。

沈坚并没有急着与刘丽结婚,而是双双选择了同居。1996年,在事业顺利发展的同时,沈坚与刘丽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刘丽不但不反对他照顾欣欣,还将欣欣视为比自己女儿更重要的孩子,并经常关心前妻。看到这样的情况,沈坚感到欣慰。2000年底,沈坚将自己原来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沈坚说,出于对刘丽的爱,将宁波的这家公司法人写成了刘丽。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正式步入婚姻殿堂。2007年,宁波的公司资产已升到了半个亿,而婚后沈坚又在上海市投资了一家公司,法人是他。

发现妻子暧昧短信

“就在这一年,他一直引以为豪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今年5月10日沈坚从美国回家后,发现刘丽对他很冷淡。而进一步留意发现,以往一直不怎么将手机放在身上的刘丽开始机不离手了。同时,一些风言风语也传到了沈坚耳朵。

“我觉得,我有责任让婚姻继续下去,使家庭重回温馨浪漫。”但是,在无数次的试探性询问中,沈坚得到的却是几乎千篇一律的回答,“没有什么事情。”今年6月15日是两人相识20周年纪念日,沈坚送给了妻子一款奔驰500轿车。

6月16日,是夫妻俩女儿12岁生日。这天,沈坚在刘丽手机里看到了这样的暧昧短信:“……你说,你爱我吗?”“爱你,当然爱你,而且很爱你!……”沈坚发现,与妻子互发这样暧昧短信的竟是一个自己的好友兼生意场上的一个达官贵人。当时,对方就在自家搓麻将。而进一步调查,妻子与那人在一个月时间内,互通的短信量竟达1200多条,互通电话达430多个,有的短信和电话竟是在半夜三更时进行的。沈坚差点晕倒,但镇定下来后,他还是决定用100%的努力去挽救哪怕只有1%希望的婚姻。但接下来的3个月,沈坚得到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此后,沈坚又在家中发现了刘丽在某大医院的孕检化验单。“从美国回来后,快80天了,我们都没有同过床,她怎么会怀孕呢?”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沈坚终于向徐汇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要求法院公断财产分割。

两人有房13套

据了解,离婚案中所涉及的财产包括宁波的一家公司、上海崇明的一家公司及10多套房产。去年底,专业机构评估时,宁波的公司资产已近4000万元,由于地价上涨,至今年9月,该公司的资产也随之涨到了5000来万元;而崇明的公司虽然规模不如宁波的那家,但也达3000多万元。另外两人名下共13套房产,一套在美国,其余12套均在上海。这12套房产中,位于番禺路等处的3套为两人领结婚证前所购,登记在刘丽名下;其余9套均为两人领结婚证后所购,也大都登记在刘丽名下,其中,仅位于陆家嘴的仁恒滨江花园就有两套,价值达2000多万元。

在徐汇法院对沈坚与刘丽的离婚案第五次开庭审理时,记者欲现场旁听,刘丽代理律师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随后,记者被“请”出法庭。后来,记者联系刘丽本人,希望能进行采访,但刘丽说:“无可奉告”。

沈坚告诉记者,几次庭审中,争议最大的是两人同居但没有结婚时的财产,这些财产中,争议最大的又是位于宁波的那家公司的财产分割。“对于这家公司的财产分割,刘丽‘一手拿结婚证,一手拿公司法人书’,一再声称说这家公司属于她的婚前财产,不应该列入婚姻财产分割之列,而只应属于她一个人所有。”沈坚则表示,公司原本属于自己开创的,至少也应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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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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