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二孩政策放开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将原来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文删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修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都不超过18岁。从医学上来说,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3-29岁。一对夫妻如果要生两个孩子,女性最好在30岁之前生育二孩。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症呈上升趋势,这与生育年龄提高有关。
有反对者说:“婚姻是一种责任,你有能力在18岁的时候承担吗?”“这能行吗?现在18岁的年轻人有几个经济独立的?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怎么能结婚?”“早婚早育是封建陋习。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砖家为何还在提倡早婚?”
我认为,这些反对者误解了“法定婚龄”的含义。事实上,降低法定婚龄并不等于提倡早婚。这是因为,法定婚龄只是法律上允许登记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应该结婚或必须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18岁的公民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结婚也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如果一个人还达不到法定婚龄,这意味着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个网络段子说:“法律规定男人18岁可以参军,22岁才可以结婚,说明女人比敌人难缠,结婚比打仗危险。”这个段子正是对过高法定婚龄的一种反讽。
既然降低法定婚龄不是为了提倡早婚,那么降低法定婚龄有何实际意义呢?
从我们办理的婚姻纠纷案件来看,每年总有几件是“同居纠纷案”,大多是因为双方或一方结婚年龄不够,但双方有意愿结婚,于是就先举办结婚仪式,后期因为种种矛盾开始闹“离婚”,《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法律上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这类案件均按照“同居纠纷”处理,女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情况在农村更为普遍。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男子低于22岁、女子低于20岁结婚早已成为普遍事实。然而,现行法定婚龄却是横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就因为差一两岁达不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关系﹑孩子户口以及一些正当的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也导致农村未婚先孕﹑未婚妈妈﹑黑户口孩子的现象增多。所以,与其不让他们登记结婚,造成众多的“非法同居”现象,不如降低法定婚龄,允许他们登记结婚,保护这些青年男女的婚姻权利。
有人建议把法定婚龄降到17岁或16岁。我认为,未成年人不宜结婚,而成年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定婚龄应与法定的成年人年龄相同。
我国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现行的男22岁、女20岁,主要是出于推行“一胎化”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考虑。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二孩时代”,有必要降低不合时宜的、过高的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