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和兰先生在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2005年底陈女士生下女儿兰X,产后6个月陈女士要上班,小兰X由兰先生父母照顾。
2008年,陈女士发现兰先生有了外遇,从回家次数越来越少到干脆不回家,陈女士和兰先生沟通了离婚问题,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都想要女儿兰X的抚养权。陈女士认为离婚是丈夫的过错,他不可以再要求女儿兰X的抚养权了,但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判决兰X随兰先生共同生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有过错方能否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底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陈女士的女儿兰X已满4周岁,不在哺乳期内,如果陈女士和兰先生无法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则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
本案中,法院查明,兰X一直由兰先生的父母照顾,与他们感情很深,兰先生有固定的住房,收入也很稳定,而陈女士收入较低,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在决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考虑的主要原则是如何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个层面上,有“外遇”的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机会是均等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