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家母亲嫁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6岁的许女的抚养问题便成了难题。许女的父亲许某将女儿的母亲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抚养非婚生女儿至独立生活为止。10月17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审结此案,判决许女随父亲许某共同生活,孙某每月给付100元的抚养费至许女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原、被告凭票据各人负担一半。
1995年,孙某通过电台的空中电波认识了在学校就读的许某,两人开始书信往来,3年后见面,彼此间好感倍增,两个月后开始同居,1999年4月生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许女。因当时孙某和许某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能领取结婚证。同居后,两人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次年年底,孙某弃女离家出走,2003年许某也看破红尘,在浙江普陀区虾峙兴泉寺出家剃度,成为一名僧人。许女只得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5年,许女在医院进行心脏病手术冶疗。孙某到医院看完女儿后,告之许某自己已经嫁给他人;许某则告之自己已经出家,此间的万元医疗费应由许某一人承担。此后,许某以自己是僧人,按照寺规不能抚养女儿为由,要求孙某承担义务。而孙某以自己已经出嫁并生了孩子,上一年级的女儿由其抚养对女儿的成长不利为由,只愿贴补抚养费用。法庭上,非婚生女成为一块烫手的山芋,做父母的谁都不要。
法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许女的成长角度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