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婚后户口的迁移一直是个问题,难点有两方面:
1、对于户口的迁移问题法院不受理;
2、如果当事人自己迁走,需要对方提供户口本原件,而对方通常不配合。
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心里本来就窝着火,经常会发生一方要迁转户口,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本原件,打官司法院不受理,公安户籍部门又不配合,问题兜兜转转的好像成了个死结。
以前我也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但苦于没有解决办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曾有过一个批示《关于办理离婚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问题的联合通知》,但因为年代久远,有关部门大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份通知。
日前,一个远在新疆的咨询电话让我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的解决。
小燕(化名)于2014年和前夫协议离婚,因小燕户籍一直在前夫处,离婚后小燕多次要求前夫提供户口簿原件以迁出其户籍,但其前夫拒不提供,导致小燕无法将户籍迁出。2015年小燕在新疆再婚(举行婚礼,未办结婚登记),目前已怀孕8个月,需要补办结婚证、准生证等相关证件,但因无户口本无法办理,小燕急得整夜睡不着,希望委托律师来解决。
斟酌再三我接下了这个案子,既然迁转户口的问题反复出现,回避解决总不是办法,而且目前最高院对于行政诉讼简化了许多程序,民告官不再是难事。
我的思路是,首先到小燕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协调,如果派出所不配合,就去公安局再协调,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就以该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作为),依据就是上面那个最高院的通知: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幸运的是,我通过和包河公安分局滨湖派出所的几次接触,晓以利害,示明相关法律规定,承办警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动员小燕前夫提供户口本原件给我,但小燕前夫一直各种理由推诿,承办警官最后出具派出所证明,并积极和包河户政中心协调,最后我顺利将小燕的户籍迁出了。
通过这个案子,我找到了办理离婚后户口迁移的思路、办法,尤其是心理上不再畏惧这类问题的解决。
办法总比困难多,所以很多看似死结的难题,只要积极开动脑筋,死结也是能打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