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父亲不尽抚养义务,母亲主张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有利于孩子的立场出发,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生父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母请求变更抚养的案件作出判决:小孩王晓由原告小平抚养;被告小国每月向原告小平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王晓独立生活时止。
原告小平与被告小国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不久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3月,原告非婚生育一女取名王晓。2009年8月,被告为争夺小孩抚养权与原告成讼,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王晓由被告小国抚养,并经兴文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签收民事调解书后次月,弃子离家外出,不与其家人和原告联系,至今无任何音讯,拒不履行对小孩王晓的抚养义务,小孩王晓实际由原告抚养。
兴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被告在取得小孩王晓的抚养权后,弃子离家外出,不履行对亲生女儿的抚养义务,未尽其作为父亲的责任。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鉴于原告能为小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学习教育条件,为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和学习教育,小孩应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小孩抚养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