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对子女关爱不够 父亲失去子女抚养权

日期:2021-12-10 作者: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小柳(化名)的父母曾某、彭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小柳(现年14岁)由其父彭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之后,小柳之母曾某便外出务工。

期间,曾某常和女儿通电话,因彭某平时对女儿的关爱不够,小柳多次向其母哭诉,双休日多数时间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家,其父不知道跑哪玩去了。

今年8月31日,在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小柳之母一纸诉状将彭某(小柳之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柳的抚养权归自己,彭某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30000元。

判决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仔细阅读卷宗后认为,彭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柳跟随其母曾某一起生活,由于彭某平时对女儿的关爱不够,现在小柳愿意跟随其母共同生活,且曾某也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曾某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庭审中,经过办案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地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柳由曾某抚养,被告彭某按300元/月给付抚养费至小柳18周岁止。

评析

夫妻离婚、家庭破裂,对于年幼的子女来说可谓是失去了一片天空,受伤害最大的往往也是孩子,所以关爱孩子,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位父母的义务。

抚养关系变更,法院的裁判应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健康状况、家庭、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尽可能地依据情、理、法,兼顾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因素,减少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孩子带来的伤害,让孩子能够幸福健康地成长。对于已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充分参考他们本人的意愿。

本案中,彭某在与曾某离婚后,女儿小柳跟随彭某一起生活,由于彭某平时对女儿的关爱不够,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归自己,小柳(现年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柳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也愿意跟随其母曾某共同生活,且本案曾某也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所以曾某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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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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