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但未领取离婚证。而丈夫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以夫妻之间尚未离婚为由,认为没有变更抚养权之说。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订立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其中约定4岁儿子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则拿出全部财产作为抚养费。事后男方反悔,起诉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实双方尚未领取离婚证,故不能认定已离婚,夫妻双方仍须共同履行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2009年7月,赵先生和郑女士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后订立了离婚协议,并前往公证部门公证,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强强由女方监护并抚养,男方同意将全部财产作为抚养费交由女方保管使用。
之后,赵先生便搬出到外面居住。但到11月,他却对之前的约定反悔,并一纸诉状把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把强强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法院开庭后,郑女士辩称双方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还没领离婚证,不存在变更抚养权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请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领取离婚证。据此,法院认为,赵先生和郑女士虽自行订立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但协议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的申请材料,现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能认定已经离婚。而离婚协议仅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而所附条件就是已离婚,所附期限则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时,只有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证才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解除夫妻关系。本案中,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显然尚未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尚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履行法定监护和抚养子女义务,不存在抚养权的变更问题,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