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变更子女抚养权 子女享有话语权

日期:2021-12-12 作者:

导读: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现七岁女儿要求随母生活,母亲诉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从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应每月负担女儿抚育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现七岁女儿要求随母生活,母亲诉求变更抚养关系,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应每月负担女儿抚育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吴先生与陆女士于2001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女儿小婧随父亲吴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母亲陆女士每月负担25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2006年6月起,女儿小婧来到母亲处,一起共同生活至今。现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把女儿由吴先生抚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由吴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在法庭上,陆女士诉称,虽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随吴先生共同生活,但离婚后吴先生未尽到父亲的义务,关心好女儿的生活、学习,故要求把女儿由吴先生抚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并当庭出示了女儿小婧于今年4月20日书写的其抚养问题的意见1份。其内容为:“我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请求法院把我的抚养权从爸爸那改到妈妈这边。”

吴先生则辩称,自己有能力照顾抚养女儿,不同意女儿随陆女士共同生活。并称女儿所写抚养问题的意见,不一定是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认为,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当事人双方的女儿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且女儿小婧已至母亲处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故随陆女士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吴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抚育费,但陆女士过高的要求法院不能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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