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日期:2021-12-18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

徐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后离婚,双方婚生女儿胡某随母亲徐某某生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后双方因女儿的探望权产生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16日判决胡某某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4时对女儿胡某行使探望权,由胡某某自行至徐某某居住处接送胡某,徐某某应对胡某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徐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徐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胡某某探望胡某,胡某某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虽经执行法官以及徐某某住所地村委会数十次协调,但均被徐某某以孩子被胡某某接走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后村委会提出由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陪同探望,仍被徐某某拒绝。

2014年5月16日,依据胡某某的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徐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迟延履行金,支付标准按每迟延履行一次支付300元。徐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因徐某某拒绝履行其义务,损害了胡某某探望女儿的权利,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前述裁定并无不当。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徐某某的异议。

徐某某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当于抚育费50%的迟延履行金给胡某某不当,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相关裁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权利。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设置障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不可替代的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徐某某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并无不当,故徐某某的申请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执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意义: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 “权利之外的东西”。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法院判决徐某某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其拒不履行,依照相关规定,胡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徐某某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总之,父母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不仅是家长的一项权利,更是是孩子的权利吧,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因此探望权的行驶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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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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