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女子揭露父亲家暴,遇到家暴怎么办?

日期:2022-01-05 作者:

7月25日晚,文小姐去哥哥家里看望父母,等待她的并不是家人的欢声笑语,也没有嘘寒问暖,而是劈头盖脸的一顿暴打,而这个打她的人,竟然是她的亲生父亲。文小姐告诉记者,昨晚九点,她去到深圳福永区哥哥的家中时,父亲正在骂她嫂子,文小姐上前劝了几句。没想到父亲劈头盖脸一顿骂,接着就抡起一把椅子砸向自己。


文小姐今年28岁,她说,自打有记忆,家庭就笼罩在父亲家暴的阴影里。小时候,她与哥哥被父亲打骂就如同家常便饭。父亲只要稍不顺心,全家人都会沦为他的出气筒。


文小姐说,她父亲脾气非常暴躁,脾气上来时,谁也拉不住。爷爷被他打过,二伯的耳垂也被他咬掉。而受伤害最重的,则是文小姐的母亲。“他把我妈衣服脱光,用烟头烫她,她浑身上下都是伤。”随后,记者也找到了文小姐的母亲,她告诉记者,丈夫文某确实有对她实施过家暴。在文小姐的引导下,记者也找到了文小姐的父亲文某,他今年55岁,身材中等。当记者问起文某昨晚殴打女儿的事情时,他就矢口否认。记者佯称已经看过监控,此时文某迅速反口,承认昨晚自己确实用椅子砸了女儿的头。


另外,文某也承认,自己以前确实打过老婆,不过如今已经大为收敛。而从文某说话的语气中,家暴在他看来,似乎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记者也联系了新和社区工作站、妇联和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针对文小姐遭家暴一事进行协调。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会争取带文某去做精神方面的检查。


遇到家暴怎么办


在遇到家暴时,许多人都选择了沉默,认为这是自己的“家事”,“家丑不外扬”,但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遭遇家暴的受害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反家暴负责部门


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且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也就是说,家暴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除了上述负责部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禁止令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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