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首次使用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过错赔偿原则”判决一起离婚案,由于妻子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判令其给付男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好。然而自1997年起女方与一有妇之夫非法姘居,长达数年。奸情败露后,夫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恶化。2001年8月,丈夫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同时法院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也作了合理处理。
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